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者、聆听者 翻译 和演讲者的相关流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 (Privacy Notice)
1. 总则
为了遵守2019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它相关法律以及未来出台的修改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人才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声明)。以向您解释公司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如何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即在任何方式下收集、使用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方法。例如:记录、录入系统、收集、修改、归还、发送、转让、公开或其它可接触或使用的方式;排序、汇总、限制或禁止、删除、或破坏(信息处理)。同时,为了让您了解信息处理的目的、个人信息保存时间以及您的相关权利,公司将向您解释本声明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2. 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群体和类别
根据本声明规定,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群体和类别如下:
2.1 参与者/聆听者: 正大公司的员工或人员及注册参与公司举行的培训或研讨会 和/或注册公司的房间的任何人。
2.2 演讲者: 公司邀请或雇用的个人为在公司举办的培训环节或研讨会中担任演讲者向参与者/聆听者传达各种知识。
2.3 翻译: 公司雇佣的个人为在公司举办的培训环节或研讨会中担任翻译语言。
3. 公司收集和接收您的个人信息的方式
3.1 公司收集和接收您的个人信息的渠道如下:
(a) 您直接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 您可能会向公司直接提交您的个人信息,例如:
- 当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公司,无论是书面或言,例如:公司的电话、电子邮箱、社会媒体、网站、App软件 和各种电子系统进行直接见面或其他任何方式。
- 当你联系公司的业务部
- 当你向公司报价或做合同
- 当你向公司提交拥有个人信息的文件和各种复印文件
(b) 公司自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公司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自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例如:网络信息记录(Cookies)或其它相似的技术。
(c) 从其它地方或外部获得的个人信息 公司也许通过其他资源或外部个人收到您的个人信息,例如:您的协调员收集的个人信息 或集团公司。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也许从公共资源、您的企业相关信息资源 或贸易信息资源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等。无论您自己公开信息或同意让任何人公开您以上的个人信息。
3.2 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您将会收到本声明中规定的相应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基础上收集、使用、公开或评估您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需获得您的同意,则公司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3.3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之前,公司可根据原来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继续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不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之后,您可以根据本声明的第9条规定向公司申请停止收集、使用或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是,公司将保留对该申请的考虑权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4. 被收集的个人信息
本声明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直接提供给公司的个人信息,或公司自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从第三方渠道收集的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4.1 个人信息。 例如:姓名、姓氏、出生日期、出生地、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护照号、照片、签名、学历、工作历、参与者/聆听者的号码、信用卡号码、车号 和车的信息(类型、牌子 和颜色)等。
4.2 联系方式。 例如:住宅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以及各种应用程序的用户ID(如Line ID、WeChat ID、WhatsApp ID)等。
4.3 雇主公司的相关信息。例如: 公司名称、部门 或自己的雇主企业、岗位名、员工号码、公司地址 和雇主公司的联系信息等。
4.4 注册培训环节、研讨会、房间 或跟公司做任何事情的参考信息。 例如: 复印身份证、复印护照、复印签证、复印工作许可证、复印税务卡、复印驾照、银行账户信息、复印银行账户、复印委任书、复印公司证明书、复印纳税人标识值增值税、复印增值税发票、复印发票、复印收款确认单等。
4.5 敏感的个人信息。 例如:个人信息的宗教、政治观点、种族、健康信息(如:过敏食物、药物、先天病的信息)人脸识别 (Face Scan / Face Recognition)、残疾 和或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指定影响信息的所有者的任何信息等。
4.6 技术信息。 例如:计算机流量信息(Log)、计算机序列号(IP 地址)、以及公司通过Cookies或其他类似技术收集的信息等。
4.7 其他信息。 例如:个人喜欢(guest preference)) 、日常行为(若有)、房号、培训/研讨会的评估结果、照片、谈话录音以及通过CCTV摄像头录制的视频等。
5. 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5.1 公司将根据以下目的和法律依据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以下合称为 “既定目的”):
| 序号 | 既定目的 | 个人信息运用的法律依据 |
|---|---|---|
| (a) | 用于注册参与培训环节或研讨会,以及针对举行培训环节或研讨会的提供各种方便性或任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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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用于定房间或注册入住、退房、正在入住中的提供各种方面性,以及相关住房的任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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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用于验证参与者、聆听者、演讲者 或翻译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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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用于进行做合同或遵守演讲者或翻译合同,以及向演讲者或翻译提供各种方便性 或针对举行培训环节或研讨会进行任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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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用于推广公司举行培训环节或研讨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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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用于向您联系和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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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用于健身活动或各种娱乐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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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用于遵守公司业务的法律、法庭判令 和政府部门和公官相关的合法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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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用于建立法律权、遵守或适用法律权 或提出奋斗法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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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用于检查个人的平安、安全 和公司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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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用于必要任何执行和对公司或个人或其他法人有利益 或跟以上的目的直接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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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用于公司通知您的任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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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由于上述 5.1 条中规定的需处理的个人信息内容与履行法律、签订合同相关。若您不希望向我司提供此类个人信息,可能带来法律影响或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根据与您签订的合同履行职责或无法与您签订合同(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企业有权拒绝与您签订合同,有权全权或部分拒绝买卖或提供服务。
5.3 若企业需要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且该数据与上述内容不一致,我司将提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补充政策或通知,和/或就数据的理向您进行书面说明。您可结合本公告和/或书面说明进行阅读。(视情况而定)
6. 个人信息的公开
6.1 在上述内容和法规的基础上,我司可能会向以下人员和单位公开您个人信息:
(a) 国内外的正大集团 (CP Group)的相关人士 ,包括董事、高管、员工、雇员和/或内部职员,用于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b) 公司雇佣管理/处理个人信息的结果的合作伙伴、提供服务的 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人,例如:信息技术服务、租房或酒店的服务、送交车服务、保存信息服务、保存文件服务、支付服务、快递服务、打印服务、制作卡片或大牌服务 或对你有利益的服务或跟公司业务由相关的等。
(c) 企业内外的法律顾问、律师、审计师、精算师等专家 。
(d) 有法律监督的法院和政府机构、有权依法要求公开个人信息、与法律程序有关、劳动保护与福利部等法律允许的相关机构,例如:移民局、劳工部、 税务厅、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等。
(e) 您已同意向该人或企业公开您的个人信息,例如:等。
6.2 若需要向其他人员公开您的个人信息,将遵循上述内容或法律要求。如果法律要求需要您同意,我司将首先征求您的同意。
6.3 为保护您已授权的公开数据,我司将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准和职责的基础上,向他人公开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我司需要将您的个人信息发送或转移到国外,我司将采取措施以确保目的地国家、国际组织或国外的接收方有足够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或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在国外的传输或转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若在特定情况下,我司可能要求您同意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或转移到国外。
7. 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
为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企业有权在必要时间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将根据处理目的而有所不同。此外,考虑到可能因文件或个人信息引起或与之相关的诉讼的法定期限,以及企业的运营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企业将保留个人信息用于适用法律要求的期限(如有)。
自您与我司的关系终止之日起,我司将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不超过 10 年。但是,如果法律允许或个人信息保留与我司的法律诉求相关,我司可能会逾期保留您的个人信息。
上述期限届满后,除我司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继续保留此类个人信息外,我司将从企业的存储或系统以及向企业提供服务(如果有)的相关人员处删除或销毁该份个人信息,或使您的个人信息无法识别。您也可以通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司,了解更多有关您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详情。
8. 您对个人信息的权力
作为个人信息的所有者,您对您的个人信息拥有以下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程序和条件,如果您希望要求行使您的权利,您可以通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司,了解更多详情。
8.1 访问个人信息的的权力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并要求我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要求为您复制您的个人信息。
8.2 转移个人信息的权利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未规定的情况外,您有权获取有关您的个人信息,并且有权要求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或转移给其他个人信息管理者,或者您自己。
8.3 反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您有权反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8.4 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我司删除、销毁您的个人信息或使您的个人信息不可识别。
8.5 暂停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企业暂停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8.6 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 如果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不是最新的、不详尽或会引起误解,您有权要求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8.7 撤回同意的权利 如果我司同意,您有权撤回曾授予我司的个人信息。
8.8 提出投诉的权利 如果您就我司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有任何疑虑或问题,您可以通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司。若您有正当理由认为我司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您有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则和程序,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小组提出投诉。
我司将考虑保留您的权利请求,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事。
9. 公司联系方式
如您对本公告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行使本公告规定的权利,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司:
-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 [•] dpo@cpli.co.th联系地址: [•] 30450 呵叻府 北冲县(Pak Chong) 农南定镇(Nong Nam Daeng) 5组 999号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 [•] (+66) 44 007 800
- 数据保护官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电子邮件: [•] dpo@cpli.co.th联系地址: [•] 30450 呵叻府 北冲县(Pak Chong) 农南定镇(Nong Nam Daeng) 5组 999号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 [•] (+66) 44 007 800
10. 本公告的变更
为符合您的个人信息,并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司有权更改公告。若发生更改时,我司将通知您以一切重要的修改内容,并通过适当渠道将更改后的内容传给您。我司建议您可不定期关注公告的变更。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版本 3.0 (更新日期:2023年3月1日)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合作伙伴、参观者及CSR活动参与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 (Privacy Notice)
1. 总则
为了遵守2019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它相关法律以及未来出台的修改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合作伙伴、参观者及CSR活动参与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声明)。以向您解释公司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如何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即在任何方式下收集、使用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方法。例如:记录、录入系统、收集、修改、归还、发送、转让、公开或其它可接触或使用的方式;排序、汇总、限制或禁止、删除、或破坏(信息处理)。同时,为了让您了解信息处理的目的、个人信息保存时间以及您的相关权利,公司将向您解释本声明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2. 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群体和类别
根据本声明规定,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群体和类别如下:
2.1 合作伙伴: 预期或为公司业务伙伴的自然人。既有意愿想要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向公司投标出售产品和服务,或想要注册为本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质的人。例如: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承包商、会议举办人、赞助商、顾问、专家等。
2.2 伙伴相关人员: 与合伙人有关联的自然人、或作为法人的代表或人员,预计将成为或成为本公司的合伙人,例如:董事、员工、经理、合伙人公司的协调员,包括其个人信息出现在与相关文件中的自然人。例如:报价审批员、销售员等。
2.3 与公司的访客: 任何前来联系本公司的人、公司访客、未成年人,或任何其他希望进入公司区域的第三方。
2.4 CSR活动参与者: 参与社会和环境责任活动的人、未成年人,包括CSR协调员。
3. 公司收集和接收您的个人信息的方式
3.1 公司收集和接收您的个人信息的渠道如下:
(a) 您直接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 您可能会向公司直接提交您的个人信息,例如:
- 您与公司之间的联系。例如:电话、邮件、邮递,或任何社交媒体。
- 您来公司营业地点进行联系。
- 您向公司投标出售产品和服务,或您与公司签订合同。
- 您向公司提交的带有个人信息的文件和复印件。
- 公司要求收集您的个人信息以用于公司的任何活动的运作。
- 您向公司索取信息、发表建议或意见、以及向本公司投诉。
(b) 公司自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公司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自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例如:网络信息记录(Cookies)或其它相似的技术。
(c) 从其他地方或外部获得的个人信息 公司有可能从其它地方或第三方获得您的个人信息。例如:通过您的联系人收集个人信息、本集团公司或附属公司中的公司。某些情况,公司可能会从公共来源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您的业务来源和商业来源等。
3.2 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您将会收到本声明中规定的相应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基础上收集、使用、公开或评估您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需获得您的同意,则公司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3.3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之前,公司可根据原来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继续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不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之后,您可以根据本声明的第9条规定向公司申请停止收集、使用或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是,公司将保留对该申请的考虑权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4. 被收集的个人信息
本声明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直接提供给公司的个人信息,或公司自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从第三方渠道收集的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4.1 个人信息。 例如:姓名、姓氏、出生日期、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护照号、税号、照片、图片、视频、国籍、签名、车牌号、品牌和颜色等。
4.2 联系方式。 例如:住宅地址、商业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以及各种应用程序的用户ID(如Line ID、WeChat ID、WhatsApp ID)等。
4.3 业务信息: 例如:公司名称、机构或附属组织、职称等。
4.4 用于注册为公司合伙人或各种交易的证明材料。 例如:合作伙伴代码或供应商代码、银行账户信息、存折复印件、工作时照片、身份中复印件中出现的个人信息、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泰国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登记复印件、驾照证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公司证书复印件、增值税登记复印件、报价单、发票、支票和支票存根、各种专业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5 敏感的个人信息。 例如:宗教、健康信息、残疾信息,或以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类似方式影响个人信息所有者的任何其他信息等。
4.6 技术信息。 例如:计算机流量信息(Log)、计算机序列号(IP 地址)、以及公司通过Cookies或其他类似技术收集的信息等。
4.7 其他信息 通过CCTV摄像头录制的视频等。
5. 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5.1 公司将根据以下目的和法律依据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以下合称为“既定目的”)。
| 序号 | 既定目的 | 个人信息运用的法律依据 |
|---|---|---|
| (a) | 用于采购、筛选和注册为合作伙伴 |
|
| (b) | 用于核实合作伙伴以及合伙人相关人员的信息 |
|
| (c) | 用于考虑允许承包商在公司区域内工作,以准备报告或监控承包商的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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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用于与任何缔约方订立合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 |
|
| (e) | 用于社会和环境责任(CSR)的运作和协调,以及宣传公司CSR的绩效 |
|
| (f) | 用于与公司访客行事及协调,以宣传参观公司的活动 |
|
| (g) | 为遵守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院命令、政治机构的合法命令及相关官员 |
|
| (h) | 用于确立法律主张、遵守或行使法律要求 、依法维权 |
|
| (i) | 用于维护公共秩序、职员安全 、企业资产 |
|
| (j) | 任何对企业、他人、法人、或与上述内容直接相关的行为 |
|
| (k) | 您需知晓的其他事项 |
|
5.2 由于上述 5.1 条中规定的需处理的个人信息内容与履行法律、签订合同相关。若您不希望向我司提供此类个人信息,可能带来法律影响或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根据与您签订的合同履行职责或无法与您签订合同(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企业有权拒绝与您签订合同,有权全权或部分拒绝提供有关福利。
5.3 若企业需要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且该数据与上述内容不一致,我司将提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补充政策或通知,和/或就数据的理向您进行书面说明。您可结合本公告和/或书面说明进行阅读。 (视情况而定)
6. 个人信息的公开
6.1 在上述内容和法规的基础上,我司可能会向以下人员和单位公开您个人信息:
(a) 正大集团 (CP Group)的公司 ,包括董事、高管、员工、雇员和/或内部职员,用于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b) 企业的商业伙伴、服务提供商、个人信息处理者、企业授权或雇用管理/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服务,例如:安保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记录服务、文件存储服务、支付服务、邮政和包裹递送服务、出版服务、或任何其他可能使您受益或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服务。
(c) 企业内外的法律顾问、律师、审计师等专家 。
(d) 有法律监督的法院和政府机构、有权依法要求公开个人信息、与法律程序有关、劳动保护与福利部等法律允许的相关机构,例如:税务厅、商业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贸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泰国皇家警察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等。
(e) 您已同意向该人或企业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6.2 若需要向其他人员公开您的个人信息,将遵循上述内容或法律要求。如果法律要求需要您同意,我司将首先征求您的同意。
6.3 为保护您已授权的公开数据,我司将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准和职责的基础上,向他人公开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我司需要将您的个人信息发送或转移到国外,我司将采取措施以确保目的地国家、国际组织或国外的接收方有足够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或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在国外的传输或转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若在特定情况下,我司可能要求您同意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或转移到国外。
7. 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
为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企业有权在必要时间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将根据处理目的而有所不同。此外,考虑到可能因文件或个人信息引起或与之相关的诉讼的法定期限,以及企业的运营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企业将保留个人信息用于适用法律要求的期限(如有)。
自您与我司的关系终止之日起,我司将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不超过 10 年。但是,如果法律允许或个人信息保留与我司的法律诉求相关,我司可能会逾期保留您的个人信息。
上述期限届满后,除我司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继续保留此类个人信息外,我司将从企业的存储或系统以及向企业提供服务(如果有)的相关人员处删除或销毁该份个人信息,或使您的个人信息无法识别。您也可以通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司,了解更多有关您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详情。
8. 您对个人信息的权力
作为个人信息的所有者,您对您的个人信息拥有以下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程序和条件,如果您希望要求行使您的权利,您可以通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司,了解更多详情。
8.1 访问个人信息的的权力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并要求我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为您复制您的个人信息。
8.2 转移个人信息的权利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未规定的情况外,您有权获取有关您的个人信息,并且有权要求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或转移给其他个人信息管理者,或者您自己。
8.3 反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您有权反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8.4 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我司删除、销毁您的个人信息或使您的个人信息不可识别。
8.5 暂停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企业暂停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8.6 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 如果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不是最新的、不详尽或会引起误解,您有权要求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8.7 撤回同意的权利 如果我司同意,您有权撤回曾授予我司的个人信息。
8.8 提出投诉的权利 如果您就我司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有任何疑虑或问题,您可以通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司。若您有正当理由认为我司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您有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则和程序,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小组提出投诉。
我司将考虑保留您的权利请求,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事。
9. 公司联系方式
如您对本公告有任何疑问或希望行使本公告规定的权利,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司:
-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 [•] dpo@cpli.co.th联系地址: [•] 30450 呵叻府 北冲县(Pak Chong) 农南定镇(Nong Nam Daeng) 5组 999号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 [•] 044-007-800
- 数据保护官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电子邮件: [•] dpo@cpli.co.th联系地址: [•] 30450 呵叻府 北冲县(Pak Chong) 农南定镇(Nong Nam Daeng) 5组 999号 正大集团领导力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 [•] 044-007-800 转 8910
10. 本公告的变更
为符合您的个人信息,并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司有权更改公告。若发生更改时,我司将通知您以一切重要的修改内容,并通过适当渠道将更改后的内容传给您。我司建议您可不定期关注公告的变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版本 2.0 (更新日期:2022年5月1日)